问题 | 什么情况算绑架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什么情况算绑架罪 绑架罪,即指恶意为所欲为者利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此为要挟,向其亲属或相关人员勒索钱财,或者将被绑架者当作人质,以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严重犯罪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绑架罪的成立通常需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必须存在实际的绑架行为,此处的“绑架”通常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其次,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如以勒索钱财为主要目的,或者将被绑架者当作人质,以实现其他非法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绑架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施行为的方式、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指以暴力、恐吓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勒索财物或达成非法目的。其成立需实际绑架行为和明确犯罪动机,如勒索或做人质。判定是否构成此罪,需综合考虑行为人意图、手段及危害结果。 二、什么情况算失信被执行人 当出现以下情況時,即可以判定为失信被執行人: 在具备履行賠償義務的實力卻拒絕履行法定裁判文件確定的責任; 以虛構線索、使用暴力或威脅等手段干擾或抵制法院的執行程序; 通過制造假的證據、寫假証言或利用隱蔽、轉移資產等方式來逃避法院的追討; 或是違反了應向法院提交財產報告的制度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什么情况算敲诈勒索什么样的才叫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核心特征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恐吓的手段,强迫受害者交付财物。具体而言,该犯罪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素:第一,行为人须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的意图;第二,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需通过实际的威胁或者恐吓行为,使得受害者产生恐惧心理;第三,在受害者因恐惧而被迫做出财产处分后,行为人成功地获取到了相关财物;最后,行为人所获取的财物必须是通过上述手段获得的。举例来说,如果行为人以揭露受害者隐私、破坏其声誉等方式进行威胁,进而迫使受害者交付财物,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债务关系,其中一方试图通过威胁手段来追讨债务,则通常不会被视为敲诈勒索罪。 绑架罪指以暴力、恐吓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勒索财物或达成非法目的。其成立需实际绑架行为和明确犯罪动机,如勒索或做人质。判定是否构成此罪,需综合考虑行为人意图、手段及危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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