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什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生产经营所获收益。本项涵盖了生产劳动所得报酬,以及各个产业诸如制造业、服务业、信息业等各类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同时亦包括各类股票债券交易所得收益和对投资经营企业所产生经济回报的全面统计。 2.工资及奖励性收入。这里既包含了基本薪酬构成部分,也涵盖了各种形式的福利待遇、奖金收入以及补贴费用,并且将年薪制和股权奖励等具有工资性质的收益囊括在内。 3.知识产权带来的驱动力。知识产权作为独具特色的私有权利,仅仅限于其持有人持有,其配偶并不拥有相应权利。 然而,因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例如稿酬和专栏许可费等等。 4.遗产与馈赠的财产。除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规定明确并且仅留给某一方的部分外,财产分配原则关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密切关系。 根据该规则,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通过继承或者接受他人赠与取得的财产,应与工资收入和智慧产权收益同等看待,但若已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有特别声明,禁止伴侣分享该部分财产,则应视为个人专有财产。 5.其他共同财产。具体有以下几类: (1)夫妻中的某一方以个人资产进行投资而获取的收益; (2)离婚双方各自所积累下来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 (3)养老保险金和因工作意外所获得的赔偿安置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什么属于夫妻单方债务 我们认为,对于夫妻之间达成共识并确定由某一方单独承担的债务,亦或是在其中一方进行与家庭共同生活无直接关联的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均应当被视为是该方独自承受的单方面债务。 此外,秉承历史传统,我们坚持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前产生的债务不会因为婚姻这一重要的人生事件就自动转变为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因此,在离婚手续完成后,尚未偿付完毕的婚前个人债务仍然应该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同样地,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有任何一方独自为了生产经营而欠下的债务,并且在此期间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并没有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些债务也应当被视为是该方的单方面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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