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农村宅基地如何分配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离婚农村宅基地如何分配 在涉及农村宅基地的离婚诉讼中,该类不动产通常无法进行析分。 具体来说,参照法律规定,夫妻任意一方只要成功拿下住房,则自动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概念阐述如下:所谓“农村宅基地”,实质上就是农村住户或个人为满足住宅需求所占用和使用的本集体所有土地。这包括已经建设有房屋、曾经建设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设房屋的土地;已建设有房屋且仍有建筑物存在或具备居住条件的土地;以及计划用于未来建设房屋的规划用地等多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离婚农村宅基地建房如何分割 为了满足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的需求,他们需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向所属的村民小组递交关于宅基地及建筑施工(规划许可)的正式申请书。 在接到申请后,村民小组有责任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来深入探讨,同时也需要将申请的原因、预计的土地用途和范围、以及各自计划修建房子的楼层高度、占地面积等详细信息在本小组内部进行公示。 如果公示过程中没有收到任何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被证明是无效的,那么村民小组就应该将农户的申请、全体成员会议的记录等相关文件提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村级组织)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村级组织在审核过程中,主要关注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预计的土地用途和建筑施工是否符合村庄整体规划、是否已经充分征询了与土地用途和建筑施工有关的相邻权利人的意见等等。 经过严格的审核,如果确认无误,村级组织会签署意见,然后将所有资料上报给乡镇政府。 如果该地区没有设立单独的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筑施工申请等事宜已经由村级组织统一处理,那么农户可以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之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再将所有资料上报给乡镇政府。 根据各个部门联合审核的结果,乡镇政府有权对农民的宅基地申请进行最终的审批,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在收到宅基地和建筑施工(规划许可)的申请后,乡镇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预计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 对于经过批准可以使用土地进行建筑施工的农户,他们应该在动工之前向乡镇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的具体范围,乡镇政府则应立即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测量并分配宅基地,确定房屋的建造位置。 当农户的房屋建造工程完成后,乡镇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工作,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筑施工(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只有通过验收的农户,才能够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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