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担保人是否还需担责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担保人是否还需担责 在债权人实施了债权转让的过程中,保证人为其原先所签署的合同中的主债务提供担保责任的义务不会发生改变。 在主债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保证人依然会在既定的担保责任范围之内,负有持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义务,除非当事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者例外。 因此,若当事人双方并未就此事项做出任何补充约定,那么在债权转让完成之后,保证人仍然需要继续履行他们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二、债权人转让的债务怎么追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在债权人将其债权予以转让且未依法告知债务人的情况下,此种转让行为对于债务人并无约束力。换言之,若债权人实施了债权转让但未能尽到通告义务,那么债务人有权以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向新债权人履行相关债务。 然而,一旦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书得以成功送达至债务人处,则该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债务人需按照通知书中所载明的内容,向新的债权人履行相应的债务义务。 再者,依照第五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受让人有权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除非这些从权利专属于原债权人本身。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务人应严格遵循债权转让的通知要求,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如若债务人对此存在疑虑或者需要核实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可要求提供债权转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证。 同时,债务人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债务,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总而言之,债权人转让的债务应严格按照债权转让的通知要求向新的债权人履行,而债务人亦须遵守法律规定及通知书内容,切实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在债权人实施了债权转让的过程中,保证人为其原先所签署的合同中的主债务提供担保责任的义务不会发生改变。 在主债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保证人依然会在既定的担保责任范围之内,负有持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义务,除非当事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者例外。 因此,若当事人双方并未就此事项做出任何补充约定,那么在债权转让完成之后,保证人仍然需要继续履行他们的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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