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安置房以房抵债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政府安置房以房抵债合法吗 此举乃为正当之行径,实在无可非议。所谓抵押,乃是指抵押人与债权人通过书面契约方式订立约定,并不转移抵押物之实际占有,而仅将其作为债权之担保手段。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之时,债权人亦可依法享有对该等抵押物之估值或拍卖、变卖抵债物所得价款之优先清偿权,故而欠款者以房产作抵押实属合法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政府安置房是否有房产证 在我国,政府所提供的安置房理应有相应的房产证。 然而,若该安置房所占用的土地原为住宅用地或商业用地,那么自然就符合领取房产证的条件; 反之,如若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那么在保障权益的前提下,需先对土地属性进行适当调整之后方能申领到房产证。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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