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犯法加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犯法加刑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乃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所实施之强制性措施,旨在保障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然而,此法条并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的执行与否将直接影响到罪犯在服刑期满之后是否会被追加刑期。 通常而言,罪犯是否会面临刑罚的加重,主要取决于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过自新之表现以及是否存在立功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而并非仅仅取决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性措施的执行与否。 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罪犯是否会被追加刑期,而应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犯罪怎么处理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取保候审期内,被取保候审之人若未违规履行其所承担之义务,然而在此期间却因涉嫌重新犯罪而引起公安司法机构关注并予以立案侦查的话,其执行单位当依法暂时抑止保证金之发放,直至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且生效之后,再据此作出是否需将其保证金予以没收的决定。对于那些蓄意再犯重罪者,则应果断地没收其保证金; 至于过失再犯轻罪或实际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则应如数退还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形下所采取的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措施,其目的皆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合理与高效进行。然而,这两种强制性手段并不能直接对罪犯在服刑期满之后是否会面临刑期追加做出决定。实际上,刑罚的加重或减轻,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严重程度、罪犯的悔罪表现以及是否有立功表现等多个因素来综合考虑,最终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定。换句话说,尽管取保候审可能会对罪犯的人身自由产生一定限制,但它并不会对刑期的追加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刑罚的轻重程度,则需要结合上述多种因素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来加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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