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决定下达后多久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决定下达后多久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在实施对人员实施逮捕时,需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向其出示逮捕证以示正身,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在实施完逮捕之后,须依法且紧急地将确认无辜的人员送往关押场所进行拘禁,期间不得有任何耽误或拖延。 另外,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通知的情形出现,亦应在近期在遵守保留被捕人隐私权利原则下,于二十四个钟头之内通知被捕人家属该信息。 故而,刑事拘留决议一经颁布即刻生效,并应确保在接获逮捕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被拘留人的直系亲属发出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决定规定有哪些 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所采取的一项严格而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并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及妨碍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该决定往往是根据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而作出的: 1.有充足有力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 2.存在着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逃离现场、销毁证据或者串供等潜在风险; 3.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必须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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