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受贿罪主体私企应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单位受贿罪主体私企应如何认定 面对单位受贿罪主体私营企业这一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若私营企业满足以下各项条件,便可被视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首先,该私营企业须依法成立且具备法人资格; 其次,在经济活动中,私营企业通过帐外暗中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方式,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以实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 最后,私营企业的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表现为非法收受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给国家、集体、他人带来较大损失,亦或是存在着其他严重情节。 倘若私营企业的种种行为均契合上述标准,便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予以相应刑事处罚,包括判处罚金,以及对其直接负有领导职责的管理者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施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单位受贿罪的情形是什么 关于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作以下详尽阐述: 首先,该犯罪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具备特定身份的组织,即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全国性的人民团体等; 其次,其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这是通过单位的决策机制进行的,代表了整个单位的集体意志; 再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取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情节较为严重; 最后,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单位在日常运营过程中的正常管理秩序及良好声誉。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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