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后不能办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批捕后不能办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制,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状况,以及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危害的相关情况。 然而,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地禁止在已经批准逮捕之后不得再进行取保候审的程序。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能否给予取保候审,需根据每宗案件的具体发展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身的个性特质进行判断。 对于那些已符合前述条款所列举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威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反之,若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则其取保候审的申请很可能会遭到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批捕后不能取保候审吗 在司法实践中,被批准逮捕之后,是无法再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逮捕以及取保候审均属于典型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当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作出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必须执行逮捕职责任务,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至指定的看守所关押。而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方可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若经审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则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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