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组后原企业是否存在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一、破产重组后原企业是否存在 经过破产重组之后所形成的原始实体往往仍然存在着。 所谓的破产重组,实则是在企业已经无法承受债务负担之时,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设定的严格程序,采用借助新引进的战略性投资方、对债务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及优化资产配置等等策略性的措施,期望能够促使企业再次焕发活力并具备持久的运营能力。 因此,在这个过程之中,尽管原始企业的主体地位依然得以维持,然而其日常经营管理与财务状况无疑将会迎来翻天覆地的变化。 原有企业的股东权益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而债务负担也有望获准进行部分豁免或者重新予以妥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重组后,原实体常存。此过程针对资不抵债企业,依法进行,引入新投资、调整债务、优化资产,旨在重生。主体保留,但经营与财务巨变。股东权益或调整,债务或获豁免重排。 二、破产重组后债务什么来还 当涉及到企业破产后所背负的债务,若该债务属于公司性质的,那么则需由公司自身使用其所有资产进行偿还; 然而,若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未能按照公司章程中的规定足额缴付出资,那么此种情况下股东将需要对其出资额度内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三、破产重组后债务不够偿还怎么办 当企业面临破产重组问题时,如果无法全部偿清所负债务,那么可能会涉及到多种有效的处理方案。首先,根据重整计划的具体设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债务偿还的具体顺序以及相应的支付方式。其次,作为债权人,您有权依据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参与剩余资产的合理分配。值得注意的是,还需要检查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利。具体的处理方式将取决于破产重组的详细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便更好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破产重组后,原实体常存。此过程针对资不抵债企业,依法进行,引入新投资、调整债务、优化资产,旨在重生。主体保留,但经营与财务巨变。股东权益或调整,债务或获豁免重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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