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什么时间存钱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什么时间存钱 在面临刑事拘留之后,当事人有必要在拘留被执行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对其个人财务事宜展开处理工作。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紧急状况之下有权先行拘留涉嫌犯罪的人员。 然而,在拘留实施之后,公安机关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拘留的相关情况通知到被拘留者的亲属。 因此,被拘留者应该在拘留执行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尽可能地完成个人事务的处理,例如存款等事项。 若因合理原因无法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个人事务,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阐明情况,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什么时间请律师 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当事人立刻拥有了聘请律师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首次传唤或者对其实施强制措施的那天开始,犯罪嫌疑人即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力。而被刑事拘留的那天,恰恰也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侦查过程中,唯一能被允许作为辩护人的人员便是律师。因此,尽早让律师参与案件处理,便能够为其预留充足的时间来熟悉案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及提供有力的辩护意见。反之,如果等到案件后期才让律师介入,那么他们将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当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之后,必须尽快通知办案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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