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公驾车伤亡能否获得双重交通事故理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一、因公驾车伤亡能否获得双重交通事故理赔 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件中,当工伤赔付与他人身损害赔偿产生重复时,除去一次性票据报销所涉及的内容以外,相对应的赔偿项目原则上均可获得双重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二、因公驾车伤亡是否可获交通事故理赔双赔偿 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件中,当工伤赔付与他人身损害赔偿产生重复时,除去一次性票据报销所涉及的内容以外,相对应的赔偿项目原则上均可获得双重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件中,当工伤赔付与他人身损害赔偿产生重复时,除去一次性票据报销所涉及的内容以外,相对应的赔偿项目原则上均可获得双重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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