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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是否必须约定期间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解答

一、合同是否必须约定期间

原生合同不必严格规定其期限。

通常情况下,一份完整的合同应该包含当事人的姓名与住址、标的物的大致概述、数量、质量标准、款项或酬金等关键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类合同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履行期限、交付地点以及完成合约的方式方法等细则。

此外,还需包括违约责任及救济措施,以及在产生纠纷时应当采取何种途径加以解决的规定。

建设工程类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与普通协议间存在以下显著差异:

前者乃建立在各方当事人达成统一意见之上的约定。

简而言之,即为双方自由意志且互相认可的事项得以确立、阐明并加以确定,此过程中所形成的文本即是我们所熟知的协议,依法则可称为合同。

由于已得到双方一致确认并生成合法效力,一般常见的生效合同和协议其法律效益将是平等的,唯在未生效或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效时才会有所区别。

举个例子:

如果合同或协议的签约主体为一位年仅7周岁的童子,那此类合同显然无法发挥其法律效用。

对于那些具有特定甚至强化法律效益需求的合同或协议,或许需要进行适当的公证手续。

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例如此类合同或协议的当事双方均持有各自一份,若还需额外的第三份,往往是提供给见证人或第三方使用,这同样旨在增强合同或协议的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对于合同或协议一般而言,两份即可满足实际需求。

各方当事人应各自持有一份,如有超出此数目的第三份合同或协议出现,则很可能是用于向见证人或其他第三方证明其合法性。

关于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和叫法,虽然这两者之间似乎仅存在形式上的差别,但在现实生活中,只要不触犯任何法律或道德规范,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当事人皆有权自行设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和形式,以此来达成合法有效的约定,实现所期望的预定目标和效果。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合同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并非所有之契约皆须采用书面之形式,契约亦可采用书面方式、口头陈述以及其他形制进行缔结。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及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以约定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必须遵循这些规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表述与签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以下类型的合同通常需强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订立:首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抵押等相关合同事项。

再次是关于居住权的合同,再者是关于地役权的合同,还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若干类型合约文件。

此外,借款合同、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租赁合同,还有诸如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此类的特殊合约,以及涉及到建设工程事宜的建设工程合同及其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施加技术研发成果的技术开发合同、执行技术转让与许可行为的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

同样不可忽视的还包括物业服务合同这一重要类别。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四百六十九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原生合同不必严格规定其期限。

通常情况下,一份完整的合同应该包含当事人的姓名与住址、标的物的大致概述、数量、质量标准、款项或酬金等关键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类合同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履行期限、交付地点以及完成合约的方式方法等细则。

此外,还需包括违约责任及救济措施,以及在产生纠纷时应当采取何种途径加以解决的规定。

建设工程类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与普通协议间存在以下显著差异:

前者乃建立在各方当事人达成统一意见之上的约定。

简而言之,即为双方自由意志且互相认可的事项得以确立、阐明并加以确定,此过程中所形成的文本即是我们所熟知的协议,依法则可称为合同。

由于已得到双方一致确认并生成合法效力,一般常见的生效合同和协议其法律效益将是平等的,唯在未生效或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效时才会有所区别。

举个例子:

如果合同或协议的签约主体为一位年仅7周岁的童子,那此类合同显然无法发挥其法律效用。

对于那些具有特定甚至强化法律效益需求的合同或协议,或许需要进行适当的公证手续。

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例如此类合同或协议的当事双方均持有各自一份,若还需额外的第三份,往往是提供给见证人或第三方使用,这同样旨在增强合同或协议的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对于合同或协议一般而言,两份即可满足实际需求。

各方当事人应各自持有一份,如有超出此数目的第三份合同或协议出现,则很可能是用于向见证人或其他第三方证明其合法性。

关于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和叫法,虽然这两者之间似乎仅存在形式上的差别,但在现实生活中,只要不触犯任何法律或道德规范,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当事人皆有权自行设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和形式,以此来达成合法有效的约定,实现所期望的预定目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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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3: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