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公司清偿股东债务是否合法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一、民法典公司清偿股东债务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公司为其股东清偿债务时,这属于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公司的真实意图得到了明确表达且不存在任何违法或不良风俗等因素的干扰,相关行为便具有法定效应。 然而,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我们才能说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首先,行为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他的意思表示应该是真诚而真实的; 最后,这个行为不能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逆公共秩序中的良好道德习俗。 此外,依据公司制定的合法章程,如需要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为他们提供担保服务的话,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由股东召开的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并且对于投资或担保总额以及每一笔单独投资或担保金额都要有适当的上限限制,即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高额限制。 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方面,则必须先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集体决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述提及的股东或被前述提到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参与到这样的决议中来,他们将无资格对那些事项进行投票。 只有出席会议并拥有表决权的其他股东所持的表决票数量过半才能够通过。 换句话说,一旦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我们首先考虑的应是要求公司予以偿还。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作为一位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它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益,因此应对其自身的整个资产负责。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的股东仅需按照自己认缴的出资总额承担责任;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须按其认购的股票规模来对公司负起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典公司破产担保债权如何清偿 当企业面临倒闭之际,保证债权将优先于其他所有债权获得支付,然而,倘若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时并未能得到充分满足,则其未能被偿还的部分将被视作普通债权处理; 如若债权人主动选择对优先受偿权进行放弃,那么他们的债权也同样会在此次清算过程中被列为普通债权来处理。 至于破产后的财产分配,首先必须优先照顾破产费用与普通利益债务,然后依照以下优先级顺序进行清偿: 第一,先清偿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保障、工伤补助以及抚恤费用; 其次是需要转入员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要求需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额; 再来是清偿破产企业欠交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用还有欠缴的税款; 最后再结算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公司为其股东清偿债务时,这属于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公司的真实意图得到了明确表达且不存在任何违法或不良风俗等因素的干扰,相关行为便具有法定效应。 然而,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我们才能说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首先,行为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他的意思表示应该是真诚而真实的; 最后,这个行为不能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逆公共秩序中的良好道德习俗。 此外,依据公司制定的合法章程,如需要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为他们提供担保服务的话,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由股东召开的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并且对于投资或担保总额以及每一笔单独投资或担保金额都要有适当的上限限制,即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高额限制。 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方面,则必须先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集体决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述提及的股东或被前述提到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参与到这样的决议中来,他们将无资格对那些事项进行投票。 只有出席会议并拥有表决权的其他股东所持的表决票数量过半才能够通过。 换句话说,一旦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我们首先考虑的应是要求公司予以偿还。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作为一位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它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益,因此应对其自身的整个资产负责。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的股东仅需按照自己认缴的出资总额承担责任;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须按其认购的股票规模来对公司负起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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