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预告登记后交付房屋的请求是否具有排他性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一、办理预告登记后交付房屋的请求是否具有排他性 办理过“预告登记”后,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具有排他性,民事权利的排他性是指,根据某类民事权利的属性,同一标的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该类权利,则给累权利具有排他性。 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办理预告登记后交付房屋的请求是否具有排他性 在完成预告登记程序之后,有关以不动产为特定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将具备其独有的排他性特征。 此种排他性,是基于某种具体民事权利属性产生的,它意味着,同一标的客体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者更多的“相同内容”的该类权利,这也正是赋予各项权利排他性的原因所在。 诸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以及知识产权等类型的支配权,都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质。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在经过"预告登记"程序之后,涉及到不动产物权的债之请求权便拥有了显著的排他效力。所谓民事权利的排他性,是指依据特定类型民事权利的本质特性,同一个标的客体之上不能容纳存在两个或以上内容完全相同的此类权利。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这类权利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质。具体而言,诸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各类支配权,都具备这种排他性的特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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