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获得“侵权赔偿”之后,能再要求“工伤赔偿”吗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标准 |
解答 |
一、已获得“侵权赔偿”之后,能再要求“工伤赔偿”吗 可以。 首先,工伤保险给付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工伤保险法属社会保险法范畴,带有“公法”性质,以社会连带思想和社会风险理论为基本理念,以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为目的,旨在保障工人因工作导致伤害时获得必要救济,防止其陷人生活困境。 而侵权赔偿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可能由工伤保险机构来替代,也不能因受害人受领有工伤保险给付而免除。 其次,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是不同的请求权,两者不能相互代替。 最后,双重赔偿具有可行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已获得“侵权赔偿”之后,能再要求“工伤赔偿”吗 可以进行。 首先,工伤保险的给付并不具有豁免侵权责任人的民事责任之效力。 《工伤保险法》乃属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具备显著的“公法”属性,其立足于社会连带思想及社会风险理论作为基本指导观念,旨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从而在劳动者因为职业活动导致身体遭受伤害之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以免遭遇生活上的困厄。 然而,侵权赔偿则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第三方侵权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责任,乃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义务,这是无法由工伤保险机构代为履行的,同时也不能因为受害者已经领取了工伤保险的给付,就以此为由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工伤保险的给付与侵权损害赔偿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利主张,二者之间并无互换性可言。 最后,实现双重赔偿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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