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都经过谁批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都经过谁批 关于取保候审的审批权限问题,在不同案件阶段及相关情况下,负责单位各不相同。 若案件处于公安机关侦查环节中,取保候审的批准机构为公安机关; 如案件已步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那么取保候审的审查批准权力则主要落在了人民检察院身上; 而当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后,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 请注意,决定启动取保候审程序时,应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审批权限随案件阶段而异: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批准;审查起诉阶段归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阶段则由人民法院决定。 各阶段启动取保时,均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作为条件。 二、取保候审期间自动解除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能自发地解除。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条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三方必须紧密合作,确保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正常进行,不得出现任何环节的中断现象。 若在这一过程中发现某些犯罪事实并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或者到了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已满的情况下,应当立刻终止对被取保候审对象采取的强制监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超过几个月 对于享有取保候审权利的人士来说,最长年限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实际上,在全部司法实践过程中,取保候审确实属于一种必须执行的刑事强制手段。此类被依法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应严格遵守相应法规,如未经有权机构的审批同意,严禁擅自脱离原居住地所在的市区、县城等区域。如果在此期间,司法部门经过深入查证发现事例的实际情势,认定有必要改变现行的强制措施或者提出公诉等事宜时,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置。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期满之际,负责办理此案的司法机关也应按照法律程序,及时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着事例已经完结或者嫌疑人、被告人无罪释放。 取保候审审批权限随案件阶段而异: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批准;审查起诉阶段归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阶段则由人民法院决定。 各阶段启动取保时,均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作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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