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应该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离婚后,应该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费 夫妇在离婚之后所承担孩子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上限与下限如下明确规定: 1.首先,孩子抚养费用的数额应当根据所需孩子的实质需求、双亲各自能够承担的经济压力以及当地社会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准等诸多因素来进行合理确定。 2.有稳定经济来源的家庭中,每个月支付抚养费的上限是父母当月所得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间。 若需同时负担两个或以上子女的抚养费,那么承担的比率可适当提升,但最高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对于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家庭而言,抚养费的数额则参考当年总收入或者同业界平均收入水平,按照前述比例进行确立,力求公正合理。 4.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发现子女或父母个人的特殊需求等,也可以适当调整抚养费的支付额度,以期满足不同情况下大家庭的需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应如何取消对方的探视权 在解除婚姻之后,不可撤销对方的探视权益。 离婚协议生效以后,未承担直接抚养孩子责任的父或母,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而对方则须履行提供协助的义务。 然而若能够证明对方对孩子的探视会对子女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可以向法庭申请中止其探视权; 待终止探视为由消失时,应立即恢复原有的探视安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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