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在什么地方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在什么地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文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受到的强制性司法措施的法定时限已届满,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有责任依法将其释放、解除已经实施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手段或者是依法对这类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所以针对寻衅滋事案件中的嫌疑人和被告人,若刑事拘留的期限已经达到上限,这三个机关需依照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释放相关人员或者是变更现有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一般是多久 倘若公安机关判定有必要对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措施,那么此种情况下的刑事拘留通常会持续约10天时间,但最多不会超过37天之久。寻衅滋事行为乃是指行为者之间相互结伙进行斗殴、追逐或拦截他人、强行索取或是任意侵占、占有他人财产等行为; 此外还包括其他各种寻衅滋事的不良行径。而所谓的“寻衅滋事罪”,则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无缘无故地制造纷争、挑起事端,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恶劣现象; 同时也包括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行索取或是任意侵占、占有他人财产,以及破坏社会秩序等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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