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是否还存在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是否还存在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仍存在着监护权这一概念。 这源于,监护权并不会因某位家长的离世或是丧失监护能力而自动消亡。 实际上,监护权乃特指监护人为那些未成年及精神疾患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受限行为能力的人士,对其人身权益以及财产权益行使监督乃至保护的身份权益。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权利 离婚之后,孩子们的看望参与权这一权益意味着在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那位父或母,有权利与他们的年幼孩子进行探访、保持联络、定期见面、有深度的交流和互动甚至短期内共同享受生活时光等行为。 从法律理论出发去解读,看望权其实是基于父母亲权派生出来的一项重要权利,只要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依然存在,那么,非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的一方必定拥有这项看望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即便婚姻关系解除,监护权仍然持续有效,不会因为父母其中一方离世或者丧失监护能力而消失不见。这项权利主要涉及到对未成年人以及患有精神疾病并且缺乏行为能力或者行为受到限制的人士进行监护,这也意味着他们需要承担起对这些个体权益(尤其是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监督与保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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