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共有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一、房屋共有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吗 房屋共同所有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生效的房屋共有协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合法且具有约束力,该协议并非依赖于房屋是否完成过户手续来决定其法律效应的存在与否,然而,这仅能够产生出针对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效力,而不能直接引发物权转移效果的形成; 若房屋未进行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其所有权形式将不会因此次房屋共有协议的签订而有所改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房屋共有协议有效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就“房屋共有协议”是否具有有效性之问题进行精准解答,其核心条件便是不逾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亡,需经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倘若未经登记,便无法合法生效,唯独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例外。 不动产物权,亦或是动产,均可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享有,各个共有人须依照约定来管理共享之不动产与动产; 若无具体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那么每一个共有人均有权实行管理,且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因此,房屋所有者得对房屋份额共同享有所行约定,此约定在不触犯法律情况下,即被视为有效; 然而,即便当事人之间处理的是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也必须依据严格的程序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未行登记的,则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依据法律规定,房屋共同拥有协议一经订立,便具有了法定的有效性,不论其产权过户手续是否已经执行完毕,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将始终保持其独立性,而不会因为过户流程的结束或暂停而有所改变。这其中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在于它赋予了债权性质的共有人享有某些特定的权益,而并不是直接导致物权的变更和转移。即便是在产权过户尚未完全进行完结的情况下,这份协议也并不能够改变房子的实际所有权归属,它仅仅是对该房屋权利归属方面的条款和条件,施加了特定的法律约束力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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