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证据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信用卡诈骗罪量刑证据标准是怎样的 在阐述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化司法裁决证据标准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必须明确该犯罪嫌疑人存在故意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支付或贷款活动的行为; 其次,确证其采用面临失效的信用卡,亦或是试图以伪装真实身份资格获得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方式进行金融交易。 再次,在涉及恶意透支形式的信用卡诈骗罪行中,有必要进一步证明此犯罪嫌疑人具备以非法占有所获取的资金为主要目的,超越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操作,并且在发卡银行执行两次催收通知之后的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归还透支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证据标准:需证实故意用伪造、变造卡支付或贷款;确认用失效卡、冒名卡或恶意透支交易。 对恶意透支,须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透支,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未归还。 二、信用卡诈骗后积极退赃的能申请缓刑吗 在信用卡诈骗罪行发生之后,若行为人积极退还赃物并请求法庭宽大处理,可以争取获得缓刑; 然而,法院能否最终予以批准判处缓刑却并非绝对之事。 对于客观上信用卡诈骗金额并不巨大、涉嫌刑期在三年以下的案件,倘若犯罪者在庭审过程中能够真诚地表达歉意、承认错误,并充分展现出其愿意补偿损失的意愿,那么确实存在较大的可能性为其争取到缓刑的机会。 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即使行为人符合缓刑的条件,如应当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同时具备真诚忏悔之情与自我修复之决心,无再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之虞,以及宣告缓刑不会给所居社区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等因素,但若法院认为种种情况尚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真正的悔过意图,也可能选择拒绝给予缓刑,而是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都有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往往具备下列几个构成要件:首先,犯罪主体主要为普通主体,也就是年满法定刑责年龄且身心健康、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类型。 其次,主观上来说属于故意犯罪,其行径背后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再次,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亦或是通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信用卡;还有就是利用已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未经授权而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最后,恶意透支也是该罪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之后仍然拒不偿还的行为。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实际事例中,我们必须结合各种证据材料来全面评估是否符合上述罪名的构成条件。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证据标准:需证实故意用伪造、变造卡支付或贷款;确认用失效卡、冒名卡或恶意透支交易。 对恶意透支,须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透支,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未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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