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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诈骗罪怎么判处罚金
分类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解答

一、合同诈骗罪怎么判处罚金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罚金金额,通常是由涉案情状况来确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罪行涉及到较大数额的钱款,那么要求支付的罚金数额可能就相对偏低了;

反之,假如罪行导致的经济损失极为庞大或存在其它严重情节,那么要求支付的罚金数额便会相应地提升;

更进一步说,假设罪行所涉及的资产高达天价或者是出现了其它极其恶劣的情节,那么要求支付的罚金数额甚至可能会高得惊人。

对于违法所得、经济损失的规模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诸多因素都必须纳入考量之中,以得出准确的罚金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

众所周知,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犯罪类型。

其中,职务侵占罪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即包括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种单位内的工作人员,他们会利用日常工作中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本来属于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往往达到一定程度方可构成违法行为。

而合同诈骗则是一种更为具体的犯罪形式,它主要表现在签订及履行合同的整个流程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诈骗手段,毫无根据地虚构相关事实、故意隐瞒真相、精心设计陷阱等等,以此误导受害者,从而非法获取其财产。

其次,两种犯罪的主体并不相同。

相较而言,诈骗罪的适用对象是更为广泛的一般人群,没有特定身份要求;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者必须是特定性质的特殊群体,即只能由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内部的员工实施此类犯罪。

最后,我们要从客观方面进一步分析区别。

在这个环节中,最关键的差异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情节。

换言之,所谓的“利用职务之便”,其实就是指相关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所拥有的主管、管理、经营或经手本单位财务的权力及其带来的诸多便利措施。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具体细分为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个方面是指那些具有调拨、处置等职责,负责对本单位财物进行统筹安排的职务活动;

第二个方面则是指那些实际负责签收、支付等操作,亲力亲为处理本单位财物的职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公安有权处理吗

合同诈骗罪乃属刑事犯罪之范畴,においては,公安机关が合法的権限を行使して事件の処理を担当する。合同诈骗罪は単纯に、ある者が意図的に他者から财産を夺うことを可能にしようとして、契约の缔结や履行过程で、虚伪の事実や真実を隠蔽したり、欺瞒的な手法を用いることによって、相手方当事者から金銭を诈取する行为を指す。一旦、犯罪の関连情报や报告があった场合、公安机関は法的手続きに従って捜査を开始する。调査と証拠収集を通じて、书面証明、物理証拠、目撃者の証言などの関连証拠を収集し、犯罪事実の存在と犯罪者が负担すべき责任を确认する。もし、捜査の结果、犯罪が确立された场合、公安机関は検察机関に移送し、最终的には裁判所が判决を下して刑罚を科す。

合同诈骗罪的罚金基于涉案金额、经济损失及社会危害综合考量。大额诈骗罚金或偏低,特大损失或恶劣情节则罚金显著增加,需全面评估违法所得与社会影响确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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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6: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