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哪些情况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以下行为情形通常并不构成本条文中所定义之“危险驾驶罪”: 首先,尽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然而并未达到法定的醉酒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每百毫升(mg/100mL)的驾驶行为便被视为醉酒驾车。 其次,若无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发生,例如仅为正常的超车操作或者驾驶速度略微超出常规范围,但尚未达到追逐竞驶的严重程度。 最后,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从业者而言,即便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并非显著,也未达到严重程度,同样不构成此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常,未达法定醉酒标准(≥8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无恶劣追逐竞驶行为(如正常超车或轻微超速)、及校车、客车从业者虽超载或超速但不显著者,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哪些情况不能提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在我国现行《民法典》中,对于无法提起“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之抗辩之情形做出了较为详尽且清晰的相关规定,而具体的情况则可简要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 其一,当请求权旨在主张相应行为立即暂停所造成的损害,如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情形时; 其二,针对不动产物权以及经过国家合法注册登记后的动产物权的所有者提出的返还财产方面的请求; 其三,关于抚育费用、供养费用或扶养费用的支付问题提出的索求; 其四,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保护的其它请求权范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哪些情况不予安排律师会见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能无法为其提供律师会面的服务: 1.该案涉及国家机密信息,在事例侦查阶段,律师进行会见须得经过侦查部门的批准; 2.存在阻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可能性,诸如同案犯尚未归案或者犯罪线索尚待进一步查实等因素; 3.违反了看守所关于会见的相关规定,例如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未能按照预定的时间安排进行会见等; 4.律师本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试图向被羁押人员传递违禁物品,或者对事例的侦查工作造成了干扰等。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无法安排律师会见的情况,必须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以及合理的解释说明,同时也应尽快将此决定告知律师及当事人本人。 通常,未达法定醉酒标准(≥8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无恶劣追逐竞驶行为(如正常超车或轻微超速)、及校车、客车从业者虽超载或超速但不显著者,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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