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时宅基地应如何补偿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一、房屋拆迁时宅基地应如何补偿 关于房屋拆迁中宅基地补偿款额度的核计方法,其理论依据主要是依托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与已确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之积进行运算得出。 当被拆迁者选择以货币形式获得赔偿时,所需支付的款项将包含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补偿价格以及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地域补偿价值两个部分。 具体来说,这两者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若被拆迁之人在同一迁拆范围内拥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需根据各房屋的构造特点及等级属性分别予以计算,并最终整合后予以补偿。 另一方面,宅基地所有权地域补偿价款则直接等于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乘以已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房屋拆迁时,什么情况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在涉及到房屋拆迁的问题上,以下四种情形允许实施强制拆迁措施: 首先是逾期未得到纠正且仍存在的违建构筑物; 其次是已经向被征收者支付了货币赔偿金、调换房屋以及提供了周转住房资源的; 接着是被征收者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交付房屋义务的; 最后便是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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