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时效超过三年能不能起诉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民事诉讼时效超过三年能不能起诉 民事诉讼超过三年是否仍可提起诉讼 关于民事诉讼方面,倘若已然度过了法定的三年时效期,理论上仍然具备启动再次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的可能。面对超过时效期的案件,若满足立案所需要的各项条件,人民法院理应给予受理和立案处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院接收到相关诉讼通知,被告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通过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来回应,在此前提下,法院将对其行使的抗辩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款原则,对原告作出败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假设被告未采取上述方式抗辩的同时,原告能够提供实在且确凿的证据,且案件的事实清楚明晰,这依然足以支持判原告胜诉的裁决。然而请切记,只有当被告在一审审理阶段才能够正式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否则法院会不予受理。在法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当出现提起诉讼、当事人单独或共同提出请求,或者愿意接受履行义务等其他直接引发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时,该暂停的时效期间自中断之时起,将视为从未发生过,亦即从零开始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当事人将再次获得3年的有效诉讼时效。若是当事人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始终未能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犯,实际上,法院保护其诉讼权利的终止时间亦有所规定,即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算起超过20年后,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支持和维护。当然,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还是有权力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行使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哪些 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切实可行的履行要求; (二)义务人积极响应并愿意履行其应尽之义务; (三)权利人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启动诉讼或申请仲裁程序;以及 (四)在相当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其他情况下所产生的效果相同。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则自中断事由消退之时起,将重新对诉讼时效进行测量和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民事诉讼时效延长的情况有哪些 民事诉讼时效延长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 若起诉时效届满,则该权利将失去法律保护; 2. 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并无行使法定权利之行为,但存在合理原因,其合法权益亦得以保护; 3. 至于该权利是否须予延展及延长期限,乃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4. 在此情况下,决定予以延长的时间限度应以适当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则依其规定。其中,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及责任承担者之日开始进行推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诉讼超过三年时效期仍可提起诉讼,但被告可抗辩诉讼时效。法院会审查并可能判原告败诉或驳回请求。被告只能在一审提出此抗辩。诉讼时效可因起诉、请求或履行等中断并重新计算。超过20年侵权未发现,法院不再保护。必要时,法院可延长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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