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信罪可以当公司监事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解答 |
一、帮信罪可以当公司监事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被称之为“帮信罪”。如果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已经依法接受了刑事处罚,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后,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具备担任公司监事职务的资格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曾经有过刑事处罚记录的人士,可能无法胜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位。因此,对于是否能够担任这些职务,需要综合考虑到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帮信罪可以不可以起诉 确实存在着在个案中不予起诉的情况。 若帮信罪案犯遭非法拘禁,但符合所设定的一定条件便可能导致检察机关选择不予提起公诉。 帮信罪案件中有多种情况可能引发不予起诉的决策,具体包括: 第一种,当人民检察院对于他们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在经过再次审查之后仍判断其证据实属不足且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可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种,在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具备刑事诉讼法条款中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都有权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第三种,如果人民检察院在经过精心审查后发现该事件并无任何犯罪事实可言或是按照法律标准不应该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也将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一种情况,如果所牵涉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相关的刑法规定无需进行惩罚甚至可能解除刑罚,那么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罪行的构成要素包括: 犯罪主体方面通常为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 主观因素通常具有故意性,那就是指这些行为人清楚明白地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协助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持和便利; 犯罪活动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的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往往表现为以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方式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服务或帮助,倘若情节严重的话,则是这类犯罪的重要表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帮信罪可以不认罪退赔吗 在涉及帮助信息罪的案件处理上,被告人有充分的权利选择是否认罪并表示愿意接受惩罚。若被告人未能表达认罪态度及承诺接受惩罚,那么在此类审判阶段中,法庭将会严格依据各类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确凿的证据来进行严谨细致的审理与裁决工作。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是否承认犯罪事实并不能直接影响到其对受害者所受损失的赔偿问题,尽管赔偿能够被视为在量刑时减轻处罚的有力因素之一,但是并不是说这是绝对必要的条件。对于被告人而言,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状况与案件的具体情况,慎重地做出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决策。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信罪者在刑罚执行后可担任公司监事,但实际操作受限。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刑事处罚记录者可能不宜担任董事、监事等职位。是否胜任需结合个人情况与政策法规综合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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