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权由谁决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权由谁决定 刑事拘留权利通常由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实行裁决。就公安机关而言,当面对现行违法者或严重犯罪嫌疑人时,若相关人员存在遵规守法预备拘留的情形,即可立即对其实施拘留措施。针对人民检察院自身调查的案件中,如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相关嫌疑人意图自我了断或逃避法律责任,尚待调查的有毁灭证据、伪造事实或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均有权决定适用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权利是由哪个机关的 刑事拘留权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行使。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正在预备或实施犯罪被发现,有指认、发现证据、试图自杀等逃避行为、有毁灭证据等可能、拒供信息,及流窜等复杂情况的嫌疑人可先行拘留。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嫌疑人出现上述情况也有拘留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权由谁行使 刑事拘留职权一般由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负责行使。就公安部门而言,当现有罪犯或重要可疑分子具备以下任一状况时,有权对其实施先行拘留: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实际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犯罪行为人的;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的;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未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且身份不明的;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可疑情况的。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若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则需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并由公安部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权一般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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