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认为案件已过追诉期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检察院认为案件已过追诉期怎么办 若检察机关判定某案的追诉时效已经届满,则必须依据个案的实际状况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致的研究和分析。通常情况下,倘若超过了追诉时效,便意味着无法再对相关人员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其责任。 然而,此过程中仍需关注是否存有不受追诉期限所限的例外情况,诸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正式启动立案侦查程序或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特定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试图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活动,此类行为将不受追诉期限的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检察院认为法院假释的裁定不当的,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检察院认为法院所作出的假释裁决存在不妥之处,该如何进行相应处理呢?其中具体细则规定如下: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减刑或假释裁决存有异议,应自收到裁决书副本之日起二十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纠正意见。随后,人民法院须在收到此书面纠正意见之后的一个月内,重整审判组织,并再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核和审议,最终作出新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三、检察院认为法院判轻了该怎么办 为确保公正司法,如检察机关认定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存在重大失误或不当之处,便依法启动抗诉程序。抗诉乃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所作之判决、裁定,若其有明显错误,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具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重审流程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向上诉法院提交相关抗诉申请,等候上级法院启动重审诉讼。在重审期间,检察官可以出庭代表检察院参与审判,以对案情进行监督及提供必要的支持。然而需特别指出,尽管抗诉是检察院维护人权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改变原判决结果。毕竟,最终的判决仍需考虑到各宗个案的特殊情况以及法律规定之限制,这也是由刑事司法制度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所决定的。 检察机关若判定案件追诉时效届满,需结合案情与法规深入研判。超期则通常终止刑事诉讼追责。但需注意,立案后逃避侦查、审判的特例,如公安、检察、国安机关立案或法院受理案件后,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行为,不受时效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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