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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贿罪的主犯从犯认定是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一、行贿罪的主犯从犯认定是什么

针对如何界定行贿罪中主犯与从犯这一问题,主要应该参照他们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参与的深度等多个要素进行综合审核。一般而言,主犯往往都是在整个行贿犯罪行动中起着主导性作用的人,比如那些成功地策划、组织或指挥了行贿行为的人;或是行贿金额特别巨大,甚至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影响的行贿者。而从犯则是在行贿犯罪活动中发挥着次要或者辅助性作用的人。举例来说,如果某人是受到他人的指使才参与到行贿活动中来,并且在整个行贿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或者仅仅只是为行贿行为提供了一些辅助性质的帮助,那么他就可以被视为从犯。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具体的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必须要结合全案的所有证据以及具体的情节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行贿罪的主体是什么

行贿罪主体方向一般大众开放,适用于没有特殊限制的广泛群体。在主观层面上,行贿犯罪存有明确目的性,故意实施,而非无意为之。其主要针对客体,即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转及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被收购性质;同时,也对社会公平正义构成了威胁。在客观现实中,这种行为又具体体现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不当经济利益,并以此向国家公务人员施加物质诱惑的行为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三、行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哪些

行贿罪在主观要件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亦即被告人必须明白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本质,乃是以金钱或其他利益的出让作为交换,以期获得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与影响力,从而为他们个人或所属单位谋求非法的或者虽非非法但违背道德或行业规定的权益。

换言之,被告人必须在主观层面具有明确的意图去追求这些非正常的利益,这种意义上的“不正当利益”不仅仅涵盖那些通过触犯法律法规所得的利益,还涉及到对现有政策、规章制度的违反所带来的收益。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行贿人的动机并不会影响到行贿罪的成立与否,无论他是出于保护自身的利益,还是为了亲朋好友等第三方的利益而进行行贿,只要他在主观上存在着上述的故意以及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行贿罪的罪犯。

界定行贿罪主从犯,需综合犯罪地位、作用和参与深度。主犯通常为策划、组织或指挥行贿,或行贿金额巨大者。从犯则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受指使参与且作用较小。认定主从犯要深入分析全案证据和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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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3:2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