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一共可以几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一共可以几次 一般的说,在一桩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仅有唯一的一次机会。 然而,在特定的情形下,如取保候审的审查期已满,或者新的证据和线索浮出水面,致使案件的定夺发生了变动等,此时也不排除对于取保候审进行续办的可能性。 不过这种情况相较之下颇为罕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的具体适用条件都有什么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请求采用取保候审措施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首先是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是针对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给社会带来明显的危害性; 再次是针对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正在哺乳新生儿的母亲等特殊群体,其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显著的风险; 最后则是基于案情的复杂性与期限的限制,若已达到羁押期限且案件尚未完结,也可考虑请求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办监外吗 取保候审与监外执行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及程序。 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尚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脱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 而监外执行,则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特殊情况,使得他们无法在监狱内正常执行刑罚,因此依法改变执行刑罚的方式。 在取保候审期间,通常情况下是无法直接申请办理监外执行的。 然而,若满足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便可将其变更为监外执行。 一般的说,在一桩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仅有唯一的一次机会。然而,在特定的情形下,如取保候审的审查期已满,或者新的证据和线索浮出水面,致使案件的定夺发生了变动等,此时也不排除对于取保候审进行续办的可能性。不过这种情况相较之下颇为罕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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