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标准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一、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标准有哪些 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方面,主要包括两大类别: 首先,为各类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其次,则涵盖了那些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行为的个体。对于这些人员而言,需要具备行使本单位财务管理、财务处理或财务保管等职责的条件,方能确立其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成立过失共犯吗 若欲构成本质意义上的共同犯罪,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 即,参与其中的犯罪分子应至少为两人且均已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各犯罪主体对于共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主观意识以及他们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所展现出的客观行动亦须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 最后,共同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利益客体必须是相同或是类似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并不能被视为共同犯罪之一种。 举例来说,交通肇事行为本就属于过失犯罪,因此,人们普遍认为此类案件中并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 然而,关于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有所规定,如果在交通肇事事件之后,某些机构或个人(如单位领导、车辆管理者、承包商或搭乘他人汽车者)引导肇事者逃避责任,导致受害人因为无法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将这些机构或个人依共同犯罪论处。 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罪方面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的处罚通常依据其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进行裁定。 首先,若被告人为非法交通运输操作引发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或者对公共或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 其次,如果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选择逃跑,或者出现其他极其恶劣的不利情节,那么他将接受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最后,如果被告人因为交通运输肇事后的潜逃行为,间接导致了受害人丧生的话,他将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惩罚。 这些都是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所提到的常见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三、职务侵占罪中单位委托律师费谁承担 在涉及职务侵占罪的事件处理中,一般情况下,受托单位需要自行负担委托律师的相关费用。这是因为在一般的法律原则及实践操作中,律师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并不被视为法定的赔偿款项。但是,在特定的商务合同中,两方有可能会通过明确的条款进行约定,例如在违约事件中,责任方需支付给受损方由于维权活动所产生的所有合理经济开支,其中就包括了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然而,在刑事诉讼领域,如果受害者因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上的损失,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取得胜诉,法院有可能会裁定该被告人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诉讼费用,但通常情况下还是不包含律师费的。因此,总的来说,若没有任何特别的约定,受托单位因追责职务侵占行为而必须支出的律师费将由其自行负担。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主要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物;另一类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这两类主体均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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