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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怎么样认定为诈骗罪
分类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解答

一、信用卡怎么样认定为诈骗罪

在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评价和判断时,我们首先要关注的便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往往可以被视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素:行为人实际使用了伪造、变造的信用卡,甚至是利用虚构的身份证明来套取他人信用卡使用;

行为人擅自使用已经失效或作废的信用卡;

行为人欺诈性地盗用他人信用卡账户或密码;

以及行为人故意以非法占用他人财产为目的,超过金融机构所设定的透支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且经过多次催款之后,仍未能按时归还欠款的行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四种情形中,恶意透支无疑是最为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所持卡片内资金为目的,通过违法手段使得自己所借得的款项数额超出规定限制,并且在金融机构,两次以上的书面或口头催告之后,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作出偿还举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评估信用卡诈骗罪时,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伪造、盗用信用卡,滥用失效卡,欺诈性使用账户或密码,及恶意透支均构成犯罪。尤其恶劣的是恶意透支,指非法占有超限资金且逾期三月未偿还,经两次催款仍不还款。

二、信用卡怎么债务重组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任何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者,在超出银行规定的透支额度或期限范围内垫款,且已被相关发卡银行累计两次催促还款,却在满3个月的时限之后仍旧迟迟未能归还的行为,都应当被确认为是刑法明文指控的、违反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对于此类恶意透支行为,其涉及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

而当其涉及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则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巨大";

至于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则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具体而言,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需缴纳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对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将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对于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信用卡怎么构成诈骗罪

在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滥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骗取得到的信用卡;将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用于支付结算;未经授权盗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行为。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越了银行所设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消费,且在银行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的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违法行为。然而,要明确上述“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需要结合行为人的透支行为、债务清偿能力以及透支后的实际表现等多方面信息进行综合性的评估分析。具体来说,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缺乏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甚至在透支后选择逃逸、变更联系方式等行为,躲避银行的追讨等等,都可能被视为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特征。因此,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必须综合考虑到诸多复杂的因素。

在评估信用卡诈骗罪时,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伪造、盗用信用卡,滥用失效卡,欺诈性使用账户或密码,及恶意透支均构成犯罪。尤其恶劣的是恶意透支,指非法占有超限资金且逾期三月未偿还,经两次催款仍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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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8: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