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能放弃监护权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监护人能放弃监护权吗 监护人通常不得任意放弃其法定监护权限。这是一项义务性权力,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如若监护人漠视其监护职责、选择释放监护权,那么必将使被监护者陷入法律无法提供保护的危险境地。 然而,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如监护人因身体原因失去了履行监护职责的资格,或存在伤害被监护人利益之恶劣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则有权变更新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监护人放弃监护权后如何处理 监护人放弃监护权后,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裁决。若被撤销监护资格,原监护人应终止履行监护职责。 此时,会依法为被监护人另行指定监护人,通常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三、监护人能否被强制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若其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在特定情况下可被强制履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法院也可判决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包括对被监护人的生活照料、教育保护、财产管理等方面。例如,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严重缺失,可能会被判决强制履行教育义务,确保未成年人接受适当的教育。总之,法律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了法院强制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权力。 监护人不得随意放弃监护权,此权力具义务性,旨在保障未成年及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权益。放弃监护将使被监护人面临法律保护缺失的风险。但特定情形下,如监护人丧失能力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经法定程序可变更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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