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没抓到现场怎么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开设赌场罪没抓到现场怎么定罪 在涉及开设赌场罪方面,即便未能在第一时间现场抓捕罪犯,仍可通过多种辅助证据进行综合评定确认其犯罪事实。举例如证人的口供、书面文件、实物证据和电子资料等等,这些都有助于揭示涉案人士是否存在组织赌博活动的行径,例如拉拢人员加入、提供赌博工具,制定赌博章程和规则,以及负责赌资的输送与结算等关键环节。在此情况下,即便是没有直接将嫌疑人抓获在现场,但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以上行为,同样能够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如何定性量刑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召集众人参与赌博或者长期以赌博为业而设立赌场的犯罪行为。在对该种犯罪进行性质认定时,需要充分考量诸多复杂因素,例如赌场的运营模式(即线上还是线下)经营规模及影响力、营业期限、参赌人员数量以及赌资的总体金额等等。而在涉及刑罚裁定的环节,则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相应罚金;若情节严重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情节严重的情况主要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建立赌博网站之后,通过向他人提供组织赌博服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人,由下级代理人接受投注;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等。总而言之,对于开设赌场罪的性质认定与刑罚裁定,必须紧密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谨且精确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开设赌场罪明知的认定是什么标准 在对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被告人进行“明知”判定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例如,被告人是否直接参与了赌场的运营与管理工作,是否在知晓他人正在实施开设赌场行为的情况下依然提供协助,以及是否从赌场获得了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巨额利润等等。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当被告人存在下列任一情形时,一般可被视为“明知”: 首先,在接到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发出的警示通知之后,仍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其次,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且所收取的服务费用明显异常; 最后,在执法人员展开调查期间,故意逃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等。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开设赌场罪,即便非现场抓捕,也能凭证人证言、文件、物证、电子资料等辅助证据综合判定。证据涵盖组织赌博各环节,如招募赌客、提供赌具、制定规则及赌资管理。确凿证据下,即便非现场捕获,亦可认定其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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