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害商标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包括哪些 |
分类 | 知识产权-商标 |
解答 |
一、侵害商标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包括哪些 首先,我们需要以权利人因遭受侵权而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为依据来确定赔偿金额;若实际损失无法准确计算,则可参考侵权方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不当利益作为赔偿标准。 其次,当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方的获利均难以精确衡量时,我们将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适当倍数进行合理估算。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者,我们可以在按照前述方法确定的赔偿金额基础上,增加一倍至五倍的范围内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同时,赔偿金额还应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侵害商标权赔偿损失计算方法有几种 首先,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基于权利主体因为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其次,若情况复杂,实际损失确实难以准确计算,那么也可依据侵权方在侵权过程中所获取的不当利益来进行衡量;然而,若前述两种方式均无法实现,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判决,给予不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此外,权利主体还有权要求赔偿其为了制止侵权行为而付出的合理支出,例如调查取证所需的相关费用以及聘请律师的费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三、侵害商标权赔偿损失计算标准是多少 侵犯商标权的损害赔偿金额计算多样。先依受害方实际财产损失,不明则按侵权方违法所得,都无法确定,法院依情节判 500 万元以下赔偿。此外,受害方可求补偿维权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首先,以权利人实际经济损失或侵权方不当利益为赔偿标准。 其次,当两者均难以衡量时,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适当倍数估算。对于恶意且情节严重者,可增加一倍至五倍赔偿。同时,赔偿应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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