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不执行情形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不执行情形怎么办 刑事拘留不执行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拘留并不属于刑事处罚的范畴。实际中,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法律强制措施,未经过人民法院宣判之前,任何人均不能视为有罪。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存在以下七种情况时,有权先行进行拘留: 1、正处于筹备阶段意图犯罪,或是实施犯罪行为后立刻被当场发觉; 2、被害人或者目击者亲眼指出罪犯本人就是犯罪者; 3、在犯罪现场或者居住地点被发现藏匿犯罪证据的线索; 4、犯罪行为发生后,罪犯试图自杀或者逃离现场; 5、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地址以及身份信息的犯罪嫌疑人; 7、具有逃逸、多次犯罪、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不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利立即释放在押人员。 在接到人民检察院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的通告之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人员的羁押状态。 若公安机关对于被扣留的人士,认为他们需要接受进一步逮捕调查时,应该于扣留之日起的三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复。 而人民检察院作为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在七日内予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驳回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粗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不追究责任怎么办 在刑事事例中,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如未被追究相应责任,大致会涉及以下两种常见情况:首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的事实,达不到法庭认定犯罪成立所需的标准;其次,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司法机关可能不将之视为犯罪行为。针对第一类证据不足的情况,侦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撤销对当事人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而在判断事例情节轻微、无法确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同样需要依法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应该恢复正常,如果其在此期间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犯,例如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等,可以依法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与此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办案质量以及执法水平,以确保法律得以准确地执行。 刑事拘留是法律强制措施,未经法院宣判,不能视为有罪。公安机关在七种情况下有权先行拘留,包括筹备犯罪、当场发现犯罪、被指认、发现犯罪证据、企图自杀或逃离、销毁证据或串供、身份不明及重大犯罪嫌疑。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