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人不适宜刑事拘留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什么人不适宜刑事拘留处理 对于重病无法自理及面临拘留将危及生命的个体,应避免刑事拘留。孕妇、哺乳期母亲同样不应被强制拘留。若罪行轻微,无社会危机风险,且可通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有效防控,则应避免采用刑事拘留,以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什么人需要监护人 哪些人群需要监护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在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方面,均需得到监护人之特别保障与关照。因此,当申请人欲担任监护人时,应以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其生活、健康、成长受益程度等多个层面因素,从中挑选最适合担当监护职责的近亲人士。这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监护能力的近亲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什么人需要延长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通常设定为三十七日。 然而,若侦查机构认为案情繁琐、证据采集所需周期较长,亦或是犯罪嫌疑人为规避法律惩罚而有可能性进行逃跑、干扰调查等行为,即可提交延长拘留期的申请。立案范围则主要针对涉及性质严重且复杂之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身份有待进一步证实、存在串供或毁灭证据风险等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刑事拘留可能危及生命健康的人。还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另外,罪行较轻,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也不适宜刑事拘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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