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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有标准吗
分类 行政类-行政诉讼
解答

一、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有标准吗

行政诉讼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有何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主要应包含三个维度,即制定权限的合法性、制定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二、行政诉讼证据收集有哪些标准?

行政诉讼证据收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合法性,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如符合法定形式、由法定人员收集等,以保障证据的可采性。

二是关联性,证据应与待证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方面或环节。

三是客观性,证据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是主观臆断或猜测的产物。

例如,书证应是原件,证人证言应是证人真实感知的情况等。在行政诉讼中,严格遵循这些证据收集标准,有助于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真实、有效,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三、行政诉讼审查规范性文件有规范吗

行政诉讼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有明确规范。《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院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等。若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法院有权不予适用,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一规定保障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包括制定权限、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据《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判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时,应审查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内容是否合法、制定程序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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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1:5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