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上还可以做无罪辩护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无罪辩护 |
解答 |
一、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上还可以做无罪辩护吗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庭审中是否仍可实施无罪辩护? 签署认罪认罚协议后,寻求无罪辩护是不可行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作为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辩护律师,已经无法为其提供无罪辩护的服务。若律师仍然选择为犯罪嫌疑人发表无罪辩护意见,那么认罪认罚协议就会丧失其应有之义,法院也将无法按照认罪认罚协议作出相应的裁决,而可能会按照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态度来判处最终刑罚。因此,在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期间,有责任告知并提醒他们有关于他们应享有之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获得从轻处理以及认罪认罚制度等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二、签了认罪认罚书的后果,有没有法律依据 签署了认罪认罚书者,将有资格依法获得从轻处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指出,倘若人民检察院确认犯罪嫌疑人体内的犯罪事实已经被充分查证清楚,且证据确凿,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依法从事起诉活动,遵循审判管辖原则,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同时移送包括案卷材料及证据在内的相关文件。对于那些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人民检察院有权就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多方面进行量刑建议,并且需随案附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面材料。在这类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依据法律作出判决时,一般需要接受并采纳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建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三、签了认罪认罚书还能判缓刑吗 在刑事诉讼环节中,签订认罪认罚书已逐渐成为被告人表达其真诚悔过之心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值得强调的是,仅仅达成这份认罪书面协议并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均能获得缓刑的司法处理。实际上,缓刑的裁决结果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情节的恶劣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自身的背景和状况等等。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法官需要全面权衡这些因素,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裁断。即便被告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书,他们仍然必须满足缓刑所设定的适用条件,例如具备深刻的悔罪意识、不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等等。因此,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将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独立判断与决策。 签署认罪认罚协议后,辩护律师不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辩护服务。若律师仍坚持无罪辩护,将导致协议失效,法院可能以拒不认罪的态度判决,影响刑罚轻重。因此,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的轻罚规定及认罪认罚制度等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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