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人会被监控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的人会被监控么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担保者虽然未必会承受持续不断的监控,然而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特定的限制条款,例如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点,以及根据具体规定进行定期的到案报到等。并且,法院或公安机关在必要时拥有对案件状况实施必要设计监督措施的权力,以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对司法程序产生任何干扰与阻碍作用。这种措施并非等同于全天候的严密监控,而是通过对个人行动自由及信息上报方面的适度限制来实现有效监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后怎么办缓刑 在符合宣告缓刑的衡量标准下,方能进行取保后撤销执行缓刑的决定。 对那些预计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不会导致社会风险发生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身患重病且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等特殊群体,由于他们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风险,因此可以考虑给予缓刑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公安局盖章吗 对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构,通常会进行公章的加盖确认。在我国,依法享有公诉权的国家检察机关、拥有审判权的司法终审机关以及行使公安执法权力的行政主管部门都属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构。以公安机关为例,若其作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决定,便需对该决定盖章予以确认。对于涉及取保候审的法律执行程序及所需满足的各项条件,我们应当给予高度重视。这类举措通常会综合评估罪犯所犯下罪行的严重程度、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可能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等多方面因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担保人或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人,他们必须符合特定的资格要求,例如与本案无任何关联、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担保义务等等。至于保证金的金额,则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担保者需遵守限制条款,如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定期到案报到等。法院或公安机关必要时可实施必要监督措施,确保犯罪嫌疑人不干扰司法程序。此措施非全天候监控,而是通过适度限制个人行动自由和信息上报实现有效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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