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律师一天会见几次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看守所律师一天会见几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辩护律师与在押者进行会面的频率并未有明文规定,然而,必须严格遵循监管场所的具体安排。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律师有权依据实际需求自行进行预约会面的活动,但是,每次会面的具体安排往往会受到监管场所的管理制度以及当天预约情况的影响。由此可见,对于律师而言,一天之内的会见次数并未有硬性规定,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提到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看守所律师会见时间多长 接下来我将阐释有关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间限制: 即在收到会见请求后的四十八小时之内,必须对其进行安排。 这是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九条严格规定来执行的。 如果作为辩护律师,持有其律师执业证书、来自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充足证据及委托书,或具有法律援助公函此类文件请求与特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会面,那么看守机构有义务尽快对此做出安排,最晚不能超过四十八小时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提到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三、看守所律师会见一般多长时间 关于看守所的律师会见的时间安排,并没有硬性的、全国统一的标准规定。这主要是受限于不同的事例性质、看守所的内部管理规定以及律师会见的实际操作需求等诸多因素。总体来说,一次例行的律师会见的时间通常在半个小时到两个小时之间。然而,对于一些较为复杂和特殊的事例,经过看守所的批准,律师会见的时间可能会适当延长。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律师在进行会见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向被会见人传递任何违禁物品或者交流与事例无关的信息等等。若在会见过程中发现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看守所有权立即终止此次会见。因此,律师会见的具体时长往往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 根据《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与在押者会面频率无明文规定,但需遵循监管场所安排。律师可预约会面,但受监管场所管理制度和预约情况影响。会见次数视情况灵活决定,无硬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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