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哺乳期工作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保障 |
解答 |
一、广西哺乳期工作规定是什么 广西壮族自治区哺乳期工作的相关法规规定有哪些?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正处于哺乳期的对于尚未达到1周岁婴儿的女性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严禁额外延长其劳动时间或派遣其从事夜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日规定的劳动时间向正在哺育子女的母亲提供1小时的哺乳时间。此外,如果女职工生育的胎儿超过一个的情况下,每增加1名婴儿的哺育,每日的哺乳时间就需相应地延长1小时。 哺乳假期通常指在新生儿诞生之后的第一年内,在工作日期间,母婴双方均享有每天两次每次半小时的授乳时间,总计为1小时。这两段时间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每日1小时的哺乳假期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相应报酬需要按照既定标准进行发放并且不能降低,同时不会影响到职业晋升、工资调整以及工龄累计等相关事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广西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有何规定? 广西产假期间工资发放规定如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总之,广西保障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获得相应的工资和医疗待遇。 三、广西哺乳期劳动权益保障规定是什么 在广西,哺乳期妇女享有特定劳动权益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处于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女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广西哺乳期女职工法规规定:禁止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应提供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胎则每增1婴延长1小时。哺乳假期共1小时/日,可分次使用,正常支付工资,不影响晋升和调整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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