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申诉案件律师会见有时间规定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刑事申诉案件律师会见有时间规定吗 关于刑事申诉案件,律师与当事人会见的时间并未设定严格的时间限制,然而仍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律师能够充分行使其辩护权。在处理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可根据工作需求灵活安排与当事人的会面,以便深入了解案情、搜集证据或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提到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二、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与立案怎样 若发起申诉者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且满足以下任意条件之一,那么存在新的证据可证实原有判决、裁定中认定的事实发生了偏差,以至于可能对罪名和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用以确定罪名和量刑的证据缺乏实在性或充足性,并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排除或者是案件的重要证据之间存在难以解决的矛盾; 第三,原先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出现偏差; 第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而可能影响法官做出公正审判时的判断力; 以及第五,当时参与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员或陪审团成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不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刑事申诉案件被驳回还可以申诉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申诉则被视为由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等对象针对已生效之判决以及裁决表示不满,进而向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重审及处理相关案件之一种合法诉求行动。常规而言,若刑事申诉案件遭驳回,申诉人仍可依法继续进行申诉。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申诉并非无条件和无限度的。申诉人必须具备新的证据或事实,以证明原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否则,申诉很可能会再度遭到驳回。另外,申诉的受理与审查亦需遵循特定的时间流程和程序规范。申诉人应保持耐心,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总的来说,尽管刑事申诉案件被驳回后,申诉人依然享有申诉的权利,但同时也需要关注申诉所涉及的条件和限制。 刑事申诉案件,律师会见当事人时间虽无严格限制,但须遵循《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保障辩护权。律师可根据工作需求灵活安排会面,深入了解案情、搜集证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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