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可否转为监视居住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可否转为监视居住 在满足特定条件之下,取保候审流程可以转换为监视居住制度。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两者均属于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机制,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畅进行,同时也需充分考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被取保候审者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生重大转变,使得继续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再适宜,那么便有可能将其调整为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仅有的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还会被判刑吗 取保候审,乃是根据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法院等司法机构在处理刑事犯罪案件进程中的需要,对于那些在经由刑事指控后仍未受到刑事羁押的涉案人员所采取的一项防范性刑事强制措施。 其目的在于防止该类人员逃离司法程序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故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保证人或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同时还要出具相关保证书,以确保能够随时传唤到达并依法予以配合的强制手段。 然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取保候审仅仅属于我们在刑事案件处理中所采用的诸多强制手段之一,其本身并不涉及涉案人员最终是否会被判定有罪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公安会跟踪吗 在实施取保候审制度的过程中,公安机关通常会对被取保候审人员实施一定程度的监管措施,但并不必然采用跟踪监视这样的手段。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等待司法程序处理的过程中不会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同时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公安机关可能会采取定期报告、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来掌握被取保候审人员的行踪及行为表现。然而,这并不代表着对其进行长时间或者无休止的监控追踪。若被取保候审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条件,例如未获得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城市或县城,那么有可能导致他们的保证金遭到没收,或者是原先采取的强制措施被变更为人身拘捕。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内,所有被取保候审人员都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满足条件下,取保候审可转为监视居住,两者同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顺畅,并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若取保者违规或案情重大变化,影响取保适宜性,则可调整为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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