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最高减多少钱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减刑最高减多少钱 予以减刑并非基于其减少金额之多寡而定,实质上是在既有的刑期基础之上进行相应的缩减。在决定是否给予减刑时,需全面考量罪犯的改造行为表现以及犯罪情节等诸多因素。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之下,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经过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低于十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最高减多少年以上 减刑幅度依罪犯情况定。判管制、拘役、有期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低于原刑期一半;判无期的,不得低于十三年。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实际执行刑期至少十五年,死缓期间不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减刑最高减多少年刑期 刑罚减轻后,被执行人实际刑期有最低时限:监禁刑期须达原判一半以上,无期徒刑至少13年,死刑减为无期徒刑者不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者不少于20年。具体减轻幅度依法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非基于减少金额,而是在既有刑期上缩减。需考虑罪犯改造行为和犯罪情节。满足条件后,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执行期不得低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执行期不得低于十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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