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刑事拘留的机关是哪些部门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可以刑事拘留的机关是哪些部门 刑事拘留,是国家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在实施调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紧急性强制措施,旨在暂时剥夺那些现行犯罪者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的人身自由。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景时,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进行拘留: 首先,正在策划犯罪活动、正在施行犯罪行为或是在犯罪活动结束后立刻被发现的人士; 其次,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犯罪的人员; 再次,在其居住地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了犯罪证据的人员; 此外,犯罪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的人员; 最后,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人员;以及,不透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人员;还有,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符合以上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形,且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话,则应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可以刑事拘留的机关是哪些 刑事拘留,乃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之临时性强制措施,旨在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剥夺部分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有权决定实施刑事拘留的机构,唯有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而被拘留者,如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于拘留期限内(通常为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若遇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可达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依法对涉案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可以刑事拘留的机关有哪些单位 刑事拘留乃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紧急临时性剥夺部分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项法律程序。有权决定实施刑事拘留举措之人通常为公安局及人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而言,针对那些应当被逮捕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先行拘留:正准备进行犯罪行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犯罪的;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信息的;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时,则应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和检察机关在调查中采取的紧急措施,旨在暂时剥夺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者的自由。公安机关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有权拘留: 1. 犯罪现行; 2. 重大嫌疑。 此措施确保案件调查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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