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保全分为哪两类内容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合同的保全分为哪两类内容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合同保全措施主要可划分为两大类别,即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对于第三方所享有之权利,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潜在威胁或实质性损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直接向第三方主张相关权利。 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指在债务人实施了可能导致其财产减少,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之际,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对此种行为予以撤销,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合同的保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规定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关于合同的保全措施,主要涵盖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及撤销权这两个重要方面。 首先,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即倘若债务入因自身疏忽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行使其对于第三方所拥有的相关权利,从而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潜在威胁,那么为了保护自身的债权利益,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方主张相应的权利。 其次,“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指,若债务入采取某些行为,如放弃其到期未履行的债权、无偿转让其财产等,这些行为有可能导致其资产状况恶化,进而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实质性损害,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进行撤销。举例来说,如果债务人主动放弃其到期未履行的债权,或者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这种行为无疑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此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合同的保全的含义包括哪些方面 在合同纠纷中,所谓“合同的保全”意即法律旨在防范因债务人资产状况的不恰当降低或是未能增幅而造成的债权人利益损害,从而赋予了债权人针对相应情况,有权启动撤销权或是代位权的程序,以期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合同保全主要涵盖以下两大方面内容: 首先,债权人的代位权,这是指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已到期的债权,进而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但需注意的是,若该项债权专属于债务人本身,则不得适用此种权利; 其次,债权人的撤销权,这是指当债务人主动放弃其已到期的债权,或者将财产进行无偿转让,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债务人以显著不公平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失,且受让人为明知这种情况的,债权人有权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法律制度中,合同保全措施分为两大类: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代为行使;撤销权则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时,撤销相关行为的权利。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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