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区别 |
分类 | 公司经营-经营管理 |
解答 |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着如下六大差异: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被尊称为“人资两合公司”,这意味着其运营过程不仅仅是资本的结合,更体现了各股东之间的深厚信任关系,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可将其视为介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种形式;反之,股份有限公司则完全属于资合公司的范畴,仅仅是由股东资本的组合而成,股东之间并无任何信任关系。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人数有着明确的限制,规定为两人以上但不得超过五十人,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却没有上限,只需确保不少于五名股东即可。再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士转让出资时受到严格限制,必须得到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方可进行,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士转让出资则不受任何约束,可以自由转让。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公开募集股份或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有权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众多且流动性强,因此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最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显著特征在于:其所有资本均被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需依据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来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公司也需以其全部资本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上市公司便是典型的例子。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可以退股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问题设定了相应的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选择股权转让或是退股这两种途径来顺利地退出公司。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彼此间可以自由协商并进行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当股东有意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人士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以多数票形式表示同意。 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股东需以书面形式将股权转让事宜通告其他股东,待收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天后若仍未得到回应,便可视为获得了全体股东的许可。 若是超过半数的股东对此表示反对,那么反对者则需承担购买拟转让股权的义务。 倘若反对者放弃购买,也可视作同意转让的含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后牵连个人幺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破产后并不会对其股东的个人财产造成影响,这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按照其所认缴的出资比例来对公司所产生的所有债务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仍然有可能需要为此付出代价。比如,倘若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那么他们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此外,假如在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发现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着财产混同、财务记录混乱等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导致有限责任的限制被打破。总的来说,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保持正常运营并且遵循相关法规,那么在其申请破产后,通常情况下都不会对股东的个人财产造成任何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体现股东间深厚信任,股东人数限制为2-50人,股权转让需过半数同意,不能公开募集股份,无需公开财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资本结合,股东人数无上限,股权可自由转让,有权公开发行股票,需公开财务状况,股东按股份比例承担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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