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被视为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独立于主刑之外的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此以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法院开庭前几天收监 按照通常情况,在判决结果公布前三天,已经申请办理了取保候审的被告将会面临关押。 而在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触犯刑法,并呈交给法院审理之后,法院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允许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此外,法院亦有权利取消之前所设定的取保候审,对其进行逮捕处罚,并且将其移送至公安部门来实施相应的刑罚执行工作。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而监视居住则最短限度是6个月。 在此期间内,对涉案案件的调查取证,诉讼程序以及审理工作不会受到任何干扰或影响。 若发现被告并未构成实质性的刑事犯罪或者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截止日期已经过期,那么必须立即解除这些违规操作。 对已解除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被告,应及时向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主体(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及其相关的公私团体通知这一最新动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能否延长期限申请 关于取保候审是否可以申请延长执行期,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最高可达到12个月之久。然而,期限即将到期之际,若遇事件审理过程复杂,尚有未完成的侦查工作,或出现其他具备合法性的特殊情形,是允许向公安部门进行延长诉讼请求申请的。然而,最终能否得到批准的决定因素在于事件本身所涉及的具体状况以及办理该案的公检法机构的判断。为了较好地说服办案机构予以审批延期申请,必须提供充分的论据支持,例如事件尚未完成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仍需投入更多时间以积累关键性证据等。值得强调的是,虽然取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但是此种状态绝不等于整个事件已经彻底结束,而当事人仍然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检察院及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工作。 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判有期徒刑但无重大危害者。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妇女,及羁押期满案件未决者,也可考虑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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